江苏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 ...
Searching…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 ...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 劳动关系时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下面就请跟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对2019年江苏职工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Nov 20, 2023 ·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Feb 12, 2025 · 一、江苏省工伤等级赔偿标准一览表江苏省工伤等级赔偿标准如下:(一)一级至四级伤残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今后,我省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