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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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_江苏人大 - jsrd.gov.cn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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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_百度百科

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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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 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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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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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新修正 - 地方条例 - 中律网

Mar 19, 2025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