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_江苏人大 - jsrd.gov.cn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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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Apr 15, 2025 · 在江苏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法律法规的重点关注对象,以下是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
Sep 29, 2021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 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解读:这一 条规定 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 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 工资支付 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May 16, 2024 · 本篇解读将重点分析《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相关要求,提高工资支付水平,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Mar 19, 2025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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